最高法進一步明確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工傷的四種情形尤其是下班途中順道買菜也算工傷之後,廣大工薪階層表示非常欣慰,許多網友表示受到了感動,也真真切切感覺到了制度的關懷
  □王傳濤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發佈司法解釋,明確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工傷的四種情形。根據規定,職工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的,亦可認定為工傷。這份司法解釋細化了工傷認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外出期間”以及“上下班途中”等問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庭長趙大光表示,下班順道買菜遇到意外也算工傷。
  首先要區分兩個名詞:公傷與工傷。公傷,有“公”字,專指為公共事務而負的傷,專指發生在國家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等工作人員身上,公傷沒有保險制度,多數從公共財政中撥付;而工傷,則覆蓋面較廣,《工傷保險條例》明確了事業單位、企業、團體等參加工傷保險,也就是說,除公務員外,絕大多數工薪族都依法享受工傷保險。
  在“陪領導喝酒猝死”都能算“公傷”的語境里,廣大享受工傷保險的勞動者們經常性表示很受傷。但是,最高法進一步明確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工傷的四種情形尤其是下班途中順道買菜也算工傷之後,廣大工薪階層表示非常欣慰,許多網友表示受到了感動,也真真切切感覺到了制度的關懷。
  坦白講,買菜過程中出現工傷的幾率是極小的。但是,最高法的解釋卻也是從這樣極小的細節出發,於細微之處讓人看到了極大的進步。這是一種情懷,也是一種關懷。關於“上下班途中”這一概念,2010年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工傷。現在最高法給出進一步解釋,明確了“買菜”等相關細節,是從生活化、人性化的角度給予的深切關懷。
  有網友評論說,連下班途中買菜發生意外都被認定為工傷的話,老闆們將要付出更多的成本。這種說法顯然是錯誤的。因為正規的企業都要按勞動合同法、《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實行辦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等相關要求,為每一位職工繳納工傷保險。工傷保險也就是我們常說的“五險”中的一險。如果職工參保後遇到了工傷,則只需要從工傷保險中獲得理賠。老闆們在責任上,不需要付出額外補償,除了人道主義關懷和私人情感上的幫扶外。可如果老闆沒有按要求為職工繳納工傷險,則可能要支付更多的賠償,甚至還要承擔民事責任。
  下班途中買菜遇到事故算工傷,其實是一種價值還原。長期以來,公傷被公共權力過度青睞,受到了特殊照顧,以至於有些公傷都可以當成段子來看。最高法確定下班途中買菜遇到事故算工傷,是對廣大職工權利的一種眷顧。實際上,無論是公職人員的公傷,還是廣大工薪階層的工傷,都應該一視同仁,都應該充滿人性化的味道。
  (原標題:下班買菜中的工傷體現法律溫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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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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